新快报讯 见习记者 刘倩 报道 律师会见在押嫌犯,海关缉私局警员却禁谈案情,还以“内部规定”为由,在会见不到5分钟就强行终止(本报曾作报道)。律师要求广州海关缉私局(下称缉私局)公开“内部规定”,由于没有给予书面答复,两名律师以行政不作为,将该局诉至法院。昨日,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缉私局称“不存在所谓的‘内部规定’”。
会见5分钟被强行结束
据当事律师何伟民、胡文峰诉称,因某报关公司卷入一宗走私案,公司负责人及出纳容某(女)遭刑拘,今年5月,两律师受家属委托,担任容某的代理律师。
接案后,两人办理了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手续。2011年6月10日上午,两律师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容某。谈话尚未开始,广州海关缉私局派出的在场警员即提出,会见时间限制为20分钟。其后,容某应律师要求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当即被在场警员制止,称不准说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事情,会见不到5分钟即被强行结束。
6月13日,何伟民、胡文锋向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协呈递了《情况反映》,要求公开“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被缉私局人员强行终止会见的法律依据”。7月14日,由于缉私局事后没有给予任何书面答复,两律师遂以行政不作为将缉私局诉至法院。
海关称并无“内部规定”
昨日庭上,对于两律师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缉私局称,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因故终止会见,属于刑事执法领域的活动,其产生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形成的,“这是由刑事侦查所产生的信息”。
原告何伟民、胡文锋则认为,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被告履行的职责,所以,也就没有说哪个范畴的信息应不予以公开。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被告应终止会见。
而对于回复一事,缉私局称,已于6月16日约见了胡文锋律师,并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对投诉情况等进行了答复,“该解决的都解决了”。
缉私局还表示,“我们并没有所谓的‘内部规定’,那只是当事民警和原告律师,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产生的言语上的冲突。”
本案将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