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13/5/1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熊某某与田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熊某某向田某某购买一处房产。合同订立后,熊某某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定金,并到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申请手续,而银行也出具了《同意购房抵押贷款通知书》。2011年4月,熊某某向田某某邮寄了《督促履行通知》,要求田某某配合办理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但是田某某在收到通知后,并没有配合熊某某办理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田某某的行为使熊某某蒙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熊某某请曹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将田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田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分析:

曹律师认为,该案的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现在被告田某某无视合同约定,不配合熊某某办理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已是严重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曹律师向法院递交了具有上述意见的民事起诉状。

审判结果:

解除熊某某与田某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关系解除后,田某某向熊某某返还购房定金,并向熊某某补偿一定费用。若田某某逾期支付款项,则除了返还购房定金之外,还需支付一定赔偿。

法律依据:

《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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