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案例
9月14日《凡事有得倾》之法律详解
发表时间:2016/9/21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2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2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

                200112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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