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案例
蒋亚妹诉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 经办律师董卓焰、易琼)
发表时间:2016/9/26
关键词: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亡)
2010年10月5日凌晨2时许,出租车司机詹世建突然出现身体不适,面色苍白、有气无力、很困、难受,但还是坚持将出租车开去洗车档洗好之后停回每天交班的地方,再回家睡觉,第二天下午16:30被对班司机发现已在出租屋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警方排除他杀的可能。詹世建的妻子委托本所律师董卓焰代为申请工伤认定,董卓焰律师在经过认真分析之后,飞到重庆找到当晚为詹世建洗车的档主和员工,以公证的形式对其二位进行了调查取证,均证实詹世建当时面色苍白、有气无力、很困、难受,其中有一位还说“看他的样子是真病了”。
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詹世建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后经行政复议、一审,均不认定为工伤(亡)。二审法院采纳代理人董卓焰、易琼律师的意见,从证人证言综合判断詹世建在凌晨2点左右洗车时的身体不适认定为已经出现了疾病的症状,认定詹世建在洗车时突然疾病,并认定洗车工作属于出租车司机的工作内容,进而认定詹世建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突发疾病至死亡的时间未超过48小时,即认定了詹世建视同工伤(亡)。
结语: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二审判决后作出了工伤认定,认定詹世建为工伤(亡)。律师提醒:案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固定并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