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案例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表时间:2016/11/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处理问题,目前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该类债务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本所谢兰才、肖姣律师明确回答:不一定!下面通过一宗他们办理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甲向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第三人丙拖欠甲欠款20万元及利息,业经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并已申请执行。虽然被告乙与第三人丙现已离婚,但该债务发生在乙、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乙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我们对案件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决定接受被告乙的委托。通过分析材料得知,丙向甲借款是用于个人经营发展某公司的房地产业务,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甲与丙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系由丙签署,乙并不知情;甲也从未向乙主张过债权。因此,我们认为,丙向甲借款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甲起诉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对多份借款协议的内容,均反映丙是因公司发展需要而向甲借款,甲在庭审中亦表示是因经营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而提出借款,这表明甲出借借款时已经清楚知道丙借款的目的并非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现甲亦不能举证证明涉案借款实际用于乙、丙夫妻共同生活。其次, 乙表示其对借款不知情。从涉案借款协议的签订主体来看,上面没有乙的签字。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丙向甲借款前,已征得乙同意,或取得了乙的授权。也没有证据证明乙在借款发生后参与了还款,或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还款。据此,虽然涉案债务发生的时间在乙与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乙与丙共同合意所借,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甲无法举证证明涉案借款为乙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应认定为丙的个人债务。因此,甲要求乙对丙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理据,不予支持。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后,甲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首先,甲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和涉案的借款协议书均注明丙借款原因是经营发展需要。故甲借款给丙时应知道丙借款是基于经营发展需要,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次,甲借款给丙,均是丙个人签订借款协议,甲没有证据证明向乙追偿借款一事,乙亦称不清楚丙借款一事。第三,甲主张丙借款是用于购买房屋和装修,但涉案借款是1998年至2007年期间累计的,乙所有房屋是2002年购买的,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是用于购买房屋和装修。综上所述,甲不能举证证明其借款给丙是用于丙与乙的共同生活,甲上诉要求乙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应当基于夫妻关系缔结的目的性,对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和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作出区分。对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适用家事代理的有关规定;对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适用表见代理相关规定。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对夫妻行为相对方予以保护;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对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以平衡夫妻行为相对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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