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桥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2016]粤行终字1351号)一案,于2016年11月8日在贵院进行开庭审理。庭审后欣闻贵院审判人员即赴现场察看上诉人企业的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极感贵院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为本高度负责的办案精神,特在此表示由衷的感激!
但在此,代理人同时向贵院反映一个应当引起重视的现象。2016年11月11日上午及18日下午,番禺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带着一帮记者到上诉人企业到处拍照和以做笔录的方式继续进行调查取证,特别可笑的是,为证明上诉人生活环境不尽人意,特意引导记者们对上诉人食堂、厨房、沟渠、抽油烟机等有油污痕迹的地方到处拍照。实话实说,如果上诉人不是被被上诉人一纸“责令上诉人关闭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逼得上天无路入地无门走投无路,还真不敢把其辖区大老板告上法院,政府的能量有多大,其邪门歪道整治你的势力就有多大。记得多年前有个《“总有一招能治你”是公权力的堕落》报道:“一个企业要收拾他,没有偷税,查非法经营,没有非法经营,查他注册资本,没有虚假注册,查有无倒卖土地。反正今日中国可以对付企业的罪名有上百个”。交警还可以天天蹲在厂门口查超载、洒漏,环保没有污水验粉尘、测噪音。“一个案件搞错了,法院绝对不能直接判无罪释放,这样国家赔偿责任追究,一群吃公饷的都很麻烦,因此一定要联合起来搞定被告”。“你老实了大家无事,不老实我就再抓你。写保证书就此了结,你安耽我安耽,否则跟你没完”。本案行政诉讼打到今天,同行业中谣言四起,什么“敢跟政府斗,一定死得很惨”、“这家企业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啦”、“在番禺的建设单位不准购买这家企业商品混凝土,否则后果自负”等等。上诉人实在是服软了、害怕了,再来几次这种的不怀好意的执法、骚扰,企业就甭想活下去了!
当然,代理人并不是否定环保部门日常的监督、检查,但在贵院庭审刚刚结束,一连串的反常行为已令上诉人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并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致使员工人心惶惶,供应商、采购商之间谣言疯传,已经对企业造成巨额的间接损失!这样折腾下去,上诉人被吊死在歪脖子树上的日子己经是掰着指头脚丫屈指可数了。必须指出,根据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加横线的为本次修订出现的新变化),代理人认为,“总有一招能治你”是公权力丧失公信力的根源。“如果公共权力也变得象小流氓、山大王组织一样,只要达到目的而无所不用其极,那么百姓也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用更狡诈的手法来对付公权力。整个社会就会变得尔虞我诈,阴谋橫行”。因此,为防公权力的异化所带来的不测和保障本行政争议上诉案在法治的轨道上以得化解,代理人恳请贵院立即制止有关部门的不当行为为盼!
专此函达,并致崇高敬礼!
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李凯樱 何伟民律师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番禺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再次函请责令被上诉人及有关部门停止不当行为
律师意见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前,代理人致函贵院,请贵院责令番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停止不当行为。但令人沮丧的是,贵院在11月21日收函后至今没有任何的回复,而且从目前发生的情况来看,番禺政府及有关部门也没有停止不当行为。
自2016年11月8日庭审结束后至今,番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几乎每天派员到上诉人厂区内拍照巡查;市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在厂区通往大路的唯一出口设岗查超载、洒漏。更有甚者,2016年11月29日,桥南街道办事处约谈委托人,传达番禺政府电视会议指示,要求委托人在环保部第四督察组来广州检查工作期间(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停产。否则,不排除采取停电、停水措施。2016年12月2日上午,番禺环保局、桥南街道办事处、番禺公安分局、番禺供电局、番禺水务公司到委托人厂区现场“联合执法”,声称执行番府环罚﹝2014﹞584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将委托人的工业用电拉闸关电。番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上述种种不当行为,已经给委托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对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滥用和侵害,本代理人接受其委托己向前述有关部门申请所谓“联合执法”、“形象工程”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并为此作好了多个行政诉讼的准备。
代理人在此再次申明:为保证本案得以公平公正审理,为维护委托人在未有终审结果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不致被强行关闭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再次恳请贵院立即责令番禺政府和有关部门停止不当行为!
专此函达,顺颂安祺!
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李凯樱 何伟民律师
2016年12月12日
律 师 意 见 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贵院受理的桥发公司诉番禺政府行政处罚决定【(2016)粤行终字1351号】一案,本律师先后于2016年11月20日、12月12日致函贵院,请贵院责令番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停止不当行为。但十分遗憾,贵院在两次收函后至今仍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回复,致使番禺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法律如无物、视企业如草芥,变本加厉,以各种荒唐理由野蛮阻挠桥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其目前生产经营陷入停顿。
如果说此前函件所提及的番禺安监局、交警大队每日巡查、拍照和拦截车辆出入看作是“蒜你狠 豆你玩 姜你军”之类的刁难行为(非例行检查)还可以容忍;那么,番禺公安分局、番禺环保局、桥南街道办事处、番禺供电局、番禺自来水公司“联合执法”强行将桥发公司的工业用电拉闸关电和12月16日番禺水务局将桥发公司的合法取水设施贴上封条就是肆无忌惮明火执仗置桥发公司于死地了。如此前函件所述,代理人已向前述有关部门申请所谓“联合执法”、“形象工程”的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并为此作好了多个行政诉讼的准备,而本次停水停电的行政诉讼则在所难免、势在必行。
本律师认为,本案番禺政府以行政处罚方式责令桥发公司关闭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其在本案行政诉讼期间不择手段釆取各种阴谋手段打压原吿,反映了公权力的道德沦丧和没有底线。倘若贵院仍愿意秉公审理,而不是对番禺政府上述种种破坏正常司法秩序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放纵其乱作为,让企业不致因对节外生枝的蛮横行政干预坚决抗争而闹得沸沸扬扬和闹出天大丑闻,同时也为了使本案得以公平合理解决,真正做到定争止纷、案结事了,本律师再次恳请贵院责令番禺政府立即停止利用公权力故意打压桥发公司的一切卑鄙下作、流氓式的“行政行为”,以看得见的正义迅速组织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如果番禺政府同意对桥发公司作出合理、适当的行政补偿、帮助,不留后患地解决问题,补偿方案合理的话,桥发公司可以考虑自行结业,息诉罢访。否则,本律师将向国家有关机关控告地方政府及人民法院有法不依、徇私枉法、助纣为虐的恶行及不当司法行为并在媒体、网络上公开救助。桥发公司背水一战、破釜沉舟实属无奈之举,事关企业生死存亡,来不得半点含糊。是否允准,请予答复。
专此函达,并望早复!
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李凯樱 何伟民律师
2016年12月19日
函请责令被上诉人及有关部门停止违法取证行为
律 师 意 见 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桥发公司诉番禺政府行政处罚决定纠纷([2016]粤行终字1351号)一案,被上诉人番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地滥用职权违法执法。对此,本律师分别于2016年11月20日、12月12日、12月20日向贵院反映有关情况,请求贵院责令被上诉人及有关部门停止不当行政行为,可惜三份文书送达贵院后犹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被上诉人及有关部门似乎得到法院的默许一样,打击报复行为愈加猖獗,并乘着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在基层督察的时机,打着实施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旗号,各个部门轮番上阵、各显神通、千方百计置桥发公司于死地。其中番禺环保局分别于2016年11月11日、11月18日、12月21日到桥发公司厂区内就本案进行拍照、做笔录、现场监察、取水采样等方式进行非法取证(详见附件《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水样采样原始记录表》),均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本律师认为,雾霾当头,铁腕治污是必须的,但关键是要建立一整套长效监管机制,依法行政,在环保督察高压下执法更应当遵循执法程序。不能搞成类似“文化大革命”般的“摧枯拉朽”。如果这种事后取证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等于放纵行政机关程序违法,与依法行政的原则相悖。同时番禺政府如此迫切进行事后取证,恰恰印证和坐实了其对桥发公司作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本律师特此致函贵院并第四次申明:为保证本案得以公平公正审理,再次恳请贵院立即依法责令番禺政府和有关部门停止违法行为,不要让法律成为摆设的花瓶!
专此函达,请贵院及早答复为盼!
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李凯樱 何伟民律师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