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案例
妨碍债务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 番禺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发表时间:2024/1/25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何伟民、陈婉姗律师经办的高某诉江某合伙纠纷案件,历经双方剑拔弩张的一审、二审程序后迎来了生效判决。本以为案件会以本所律师代理的债务人江某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而尘埃落定,万万没想到债权人高某展开一系列“神操作”故意妨碍江某自动履行付款义务,最终被番禺法院驳回其执行申请。

    本案判决生效后,代理律师根据生效判决书所附《自动履行提示》的指引,在向法院足额提存清偿资金同时,分别以短信息及特快专递方式通知高某及其代理律师提供银行收款账户,岂料高某不予理睬。番禺法院书面通知高某,足额清偿资金已存入法院代管款账户,决定解除江某的财产保全措施,而高某依然故我,不置一词。代理律师再次以短信息及特快专递方式通知高某及其代理律师联系番禺法院受领清偿款项,但高某仍无动于衷。随后,高某向番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又再次冻结、查封了江某财产。鉴于高某恶意妨碍债务人江某自动履行判决,故意造成江某“自动履行”不能,番禺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对高某上述行为未予姑息,随即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裁定驳回高某的执行申请。

    番禺法院驳回高某执行申请的意义在于:广州中院在判决书中增设《自动履行提示》为附件,是旨在鼓励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促进执行效率的有力举措。番禺法院这一裁定不仅可以对妨碍债务人自动履行判决的恶意债权人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也有利于推进社会诚实守信建设。高某视之为无物,纯属自讨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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