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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年冤狱终昭雪:从两起案件看司法公正的重量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易琼律师
发表时间:2025/9/30    


编者按

2025 9 28 日,安徽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内,法槌落下的那一刻,车超、李勇等三位历经 25 年牢狱之灾的原审被告人,终于等到了 “无罪” 的判决。这条新闻迅速刷屏法律圈,也让我想起十年前自己参与辩护、最终帮助当事人戴某某洗清冤屈的经历。两起跨越时空的案件,背后都藏着司法办案中最该坚守的底线 —— 疑罪从无,因为对普通人而言,人生没有几个 25 年,一次错判,毁掉的就是整整一生。

一、25 年沉冤得雪:车超案的漫长昭雪路

时间拉回 2000 1 月,安徽涡阳县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16 岁女学生王某琳惨遭强奸杀害。同村青年车超、李勇、荆献柱、车雪峰四人,很快被列为嫌疑人,命运的齿轮从此偏离了正轨。

2001 年,亳州中院一审判决下达:车超、荆献柱被判死刑,李勇、车雪峰判无期徒刑,车雪峰的母亲谢广英因 “伪证罪” 获刑 2 年。这样的判决,几乎给四个家庭判了 “死刑”。好在安徽高院在 2002 年、2003 年两次以 “事实不清” 为由发回重审,让案件有了喘息的空间。2004 年,安徽高院终审改判,车超改为死缓、李勇维持无期,荆献柱、车雪峰终于无罪释放,但车超和李勇的冤屈,仍在继续。

这一拖,就是 20 年。直到 2024 7 月,新嫌疑人熊某落网,DNA 鉴定结果成为关键突破口 —— 比对确认熊某才是当年的真凶。铁证面前,当年的判决漏洞彻底暴露。

2025 9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宣判,明确指出:原判据以定案的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是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依法应当排除;所谓的 “足迹鉴定意见”,因样本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根本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再加上新物证与 DNA 鉴定的双重佐证,足以证明车超、李勇、谢广英均系无辜

“无罪” 二字从法官口中说出时,车超和李勇已经从二十多岁的青年,变成了年过半百的中年人。25 年的牢狱生涯,他们错过了父母的衰老、孩子的成长,错过了人生中所有本该鲜活的瞬间。这些被偷走的时光,即便沉冤得雪,也永远无法弥补。

          

二、我的辩护经历:戴某某案中的 “证据漏洞” 与司法温度

相较于车超案的漫长,戴某某案的昭雪之路虽短,却同样充满波折,也让我更深刻地体会到 “疑罪从无” 原则的重要性。

2013 10 11 日,戴某某本以为自己能重获自由 —— 他因另一起案件有不在场证据,被增城区公安局撤销案件释放。可刚走出增城看守所大门,就被天河区公安分局以 “涉嫌 2005 6 2 日轮奸案” 刑事拘留。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他再次陷入绝境。

2014 3 月,我受广州市法援处指派,担任戴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第一次会见时,戴某某反复强调自己 “没有作案时间”,我阅卷后发现,案件确实存在诸多疑点:案卷显示,戴某某在 2005 5 23 日被人打伤右脚脚踝,导致粉碎性骨折,当天被送进广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即便他自称 6 1 日出院,可 6 17 日民警仍在医院观察室为他做笔录,6 22 日被抓获时,他还拄着铁拐杖、绑着石膏 —— 而这起轮奸案的被害人、证人均未提及 “嫌疑人脚部受伤”,作案时间与他的受伤恢复期完全重叠

我立刻向检察院申请调取证据,可 2014 10 30 日,天河区检察院还是提起了公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因戴某某无律师,询问我是否愿意继续辩护,我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再次梳理证据时,一个关键漏洞浮出水面:鉴定意见显示,“轮奸行为发生在 328 号房”,可提取到的精斑却来自 “346 号房”,地点与物证完全不匹配!

2015 1 7 日第二次开庭,我和同案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李晖律师均作无罪辩护。庭审结束后,公诉人主动走到辩护席,坦诚地说:“你们的辩护有道理,我们回去会重新研究。” 这份坦荡,让我看到了司法人员对真相的敬畏。

2016 3 25 日,天河区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4 6 日,戴某某收到了 “不予起诉决定书”,这场持续近 3 年的冤屈,终于画上句号。

戴某某是幸运的,他没有像车超那样等待 25 年,但即便如此,这 3 年的羁押时光,也让他的生活陷入混乱。我至今记得他拿到不予起诉决定书时的样子 ——双手颤抖,一句话都说不出来,只是不停地流泪。那泪水里,有委屈,有庆幸,更有对 “迟来正义” 的复杂滋味。

   

三、两起案件背后:司法办案应坚守的底线

车超案与戴某某案,一个跨越 25 年,一个历经 3 年,虽时间跨度不同,却有着共同的警示意义:冤假错案的根源,往往在于对 “疑罪从无” 原则的忽视,在于对证据的不严谨、对程序的不敬畏。

   

车超案中,原审仅凭非法获取的供述和无效的足迹鉴定就定案,无视证据链的漏洞;而戴某某案中,若不是发现 “作案地点与精斑地点不符”“受伤时间与作案时间冲突” 的关键矛盾,或许又会多一起错案。好在两起案件的最终结果是正义的,但我们更该思考:如何让正义不再迟到?如何避免更多人经历 “车超式” 的 25 年?

答案其实很明确: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将 “疑罪从无” 刻进每一个办案环节。所谓 “疑罪从无”,不是 “放纵犯罪”,而是对人权的尊重,是对 “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的坚守。因为 “错放”,只是可能让个别嫌疑人暂时逃脱,但通过后续侦查仍有追回的可能;可“错判”,毁掉的是一个人的人生、一个家庭的未来,即便日后平反,那些被偷走的时光、被击碎的尊严,也永远无法复原。

车超失去的 25 年,是他人生中最宝贵的青春;戴某某被羁押的 3 年,也让他错过了生活的许多可能。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能替代时间,更没有任何补偿能真正抚平冤屈带来的创伤。

           

结语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亲历过辩护成功的欣慰,也见证过冤狱昭雪的沉重。我始终希望,每一位司法办案人员都能牢记:手中的法槌、笔下的文书,不仅关系到案件的走向,更关系到一个人的命运。多一份严谨,少一份疏漏;多一份对证据的敬畏,少一份主观的臆断,才能让 “疑罪从无” 不再是口号,让冤假错案越来越少,让每一个人都能在司法的阳光下,安心地生活。

毕竟,人生没有几个 25 年,我们耗不起,也不该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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